近日香港創科局局長稱 Uber 不合乎香港法律核心價值,不少人都認為政府沒有對創新科技進行法律改革,會令香港落後於全世界。估不到遠在美國,FAA(聯邦飛行管理局)稱,私人飛機師以 Share Cost 的做法作客運並不合法。
Uber 的出現,改變了客運模式,容許私人駕駛者,以分享的方式來作客運賺錢。近日有公司 Flyenow 想借鏡 Uber,以聯絡私人飛機師,將空座位出租予其他人,類似 Uber 的營運模式。不過,FAA 指這種模式不能用於載客,因為私人飛機師因沒有商業營運牌照,不能將自己的私人飛機,以類似 Uber 的方式來載客。以法律而言,FAA 確實沒有錯,原因是 FAA 認為不能確定機師是否有足夠的經驗及技巧,可以載客飛行。Flyenow 及其他同行的律師團當然認為條例多餘,稱有些機師只是想攤平一些燃油費及其他貴用而矣而非賺錢,FAA 條例所指的「商業行為」是過於守舊。
說到底,FAA 以飛航安全作為理據是很難「攻破」,只是 FAA 不改例的話,Uber 式的飛行服務不大可能實現。